关于认可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洁净室(区)环境检测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 ||||||||||||||
国食药监械[2012]114号 |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1年12月2日至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该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洁净室(区)环境检测项目(见附件)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
附件: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
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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